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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

爸媽過世後,戶籍上冒出一位「配偶」:假結婚能不能確認無效,讓他不能分遺產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戶籍上一個陌生名字,可能改寫整份遺產繼承。結婚登記不能代替共同經營婚姻的真意,若雙方當年只是為了入境或工作而通謀作出結婚表示,依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的規定,這段婚姻可以被確認無效,對方也不能再以配偶身分繼承。父母過世後,子女可以以第三人的身分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,以還活著的那一方為被告。不過,主張假結婚的人要負舉證責任,時間隔得越久,證據越難找,越早整理越好。

十月初,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,一位兒子在母親過世後整理繼承資料,戶籍謄本卻替這個家翻出一段二十多年前的婚姻:上面仍記著一名大陸籍配偶,那名男子多年前已因假結婚被強制出境,此後兩人再未見面。為了釐清遺產,兒子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,據報導,法官認定兩人欠缺締結夫妻關係的真意,婚姻自始無效。九月中旬,同一家媒體也報導過另一位女兒在母親過世後驚覺自己有一位「繼父」的案子。這些故事的共同點是,一段幾乎沒有人記得的婚姻,卻在遺產面前突然有了重量。

一位不在場的配偶,能分走多少

那個不曾出現在家中的名字,之所以不能當作一筆舊紀錄放著不管,是因為繼承的分配會先問他是不是法律上的配偶。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,配偶與第一順序的子女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如果婚姻有效,那位配偶除了剩餘財產分配以外,還能跟孩子平均分配遺產。更麻煩的是,遺產分割、不動產繼承登記、銀行存款的領取,除非透過訴訟處理,不然往往都需要全體繼承人一起出面,一位多年不知去向的「配偶」,就可能讓整個繼承程序卡住。所以子女在意的,常常不只是那一份錢,而是整筆遺產能不能順利處理。

這兩件事決定一段婚姻在法律上算不算數

第一件事是形式。民法第 982 條規定,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,欠缺這些方式的,依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無效。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,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04 號民事判決處理的正是一位兒子在父親過世後,請求確認父親晚年再婚無效的案子,判決指出,條文所說的證人,「應以親見或親聞結婚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之人,始足當之」。如果結婚書約上的證人,其實從頭到尾沒有見過雙方,只是幫忙簽名,這段婚姻的形式本身就可能出問題。

第二件事是真意。第 988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裡並沒有「假結婚」,但結婚終究是雙方的意思表示,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,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上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說得很明白:結婚的意思表示「有通謀虛偽之情形,該意思表示即屬無效,縱已完成法律規定之法定方式,婚姻亦難認有效」。換句話說,就算書約、證人、登記一樣不缺,只要雙方心裡都知道這不是真的要做夫妻,婚姻在法律上仍然站不住。

在最高法院的層級,111 年度台上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處理的是一對為了取得來臺工作權而結婚的男女,雙方先在國外辦理結婚與文書驗證,回國登記,甚至辦了公開的婚宴,但當事人在偵查中承認是假結婚,判決維持原審的認定,「惟並無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結婚真意,其婚姻關係無從成立」。

父母不在了,子女要怎麼告

許多人以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,當事人一方過世之後,旁人就沒有辦法再爭執。其實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第 2 項已經寫明,由第三人提起者,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,其中一方已死亡者,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。所以母親過世後,子女可以直接以那位「配偶」為被告起訴。前面那則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上字第 277 號判決也認為,婚姻效力不明確,「攸關」被繼承人「繼承人之認定及遺產之繼承」,起訴的子女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」。

走進法庭之後,最難跨過的往往不是條文,而是時間留下的證據空白。同一則判決提醒,主張通謀虛偽的第三人,「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」。法官不會因為兩人多年沒有往來,就直接認定當年是假的,通常要從當年結婚的經過、雙方有沒有同住、入出境紀錄、移民署或檢警是否曾經查獲、有沒有金錢往來等細節,一塊一塊拼出全貌。新聞中那位兒子之所以能成功,關鍵正是那份多年前被查獲假結婚、強制出境的紀錄。

開始辦繼承之前,先做這三件事

如果你在辦理繼承時,也在戶籍資料上看到一個陌生的名字,先不要急著與對方聯絡或簽下任何協議。第一步是申請父母完整的戶籍謄本與結婚登記資料,確認結婚的時間、地點與證人。第二步是盡可能調取對方的入出境紀錄,並詢問移民署或相關機關是否曾有查處紀錄。第三步是回想並記錄父母生前怎麼談論這段婚姻,有沒有同住、有沒有往來,身邊有哪些親友可以作證。另外要提醒,如果這段婚姻涉及大陸地區或外國人士,該適用哪一個地方的法律,另有兩岸條例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,本文說明的是適用臺灣民法的情形,個案仍要先確認準據法。

這類案件常牽出家人不願再談的舊事,但法律要辨認的不是誰還記得那段婚姻,而是當年雙方是否真有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意思,這件事終究要靠證據說明。若遺產金額不小,或已經因為這位「配偶」卡住了繼承登記,先帶著已取得的資料與律師討論,釐清適用的法律、可採的訴訟方式與現有證據的強弱,再決定下一步。

雁響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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