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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

孩子傷了人,父母要一起賠嗎?少年程序與民事責任分開看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據報導,兩名學生先在公車上爭執,下車後一人持剪刀使另一人受傷。消息傳回家裡時,家長或許還來不及釐清每一句爭執,便得面對受傷者的醫療與孩子可能進入的司法程序。你若是被害孩子的家人,會問損害該向誰請求,若你是行為孩子的家長,則會問自己是否必須一同負責。刑事年齡、少年處遇與民事賠償各有自己的問題,不能用其中一條界線替另外兩條作答。

少年程序怎麼走,會決定父母要不要賠嗎?

刑法第 18 條規定,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不罰,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其刑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1 項則容許少年法院在必要時裁定責付或符合條件的收容,目的都與填補民事損害不同。同法第 27 條另分移送檢察官的情況:若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或案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,少年法院應移送,若所涉犯罪情節重大且以刑事處分為適當,則得移送。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,不適用前兩項移送規定。這些程序分流,無論走向如何,都不會自動回答誰應賠償。

民事賠償,先辨識別能力與監督責任

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,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行為時有識別能力,原則上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若沒有識別能力,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。若依前兩項不能獲得賠償,被害人仍可依第 3 項請求法院斟酌行為人、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,命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賠償全部或一部。身體或健康損害的請求,也要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、第 195 條第 1 項及實際證據分別檢視。

父母能否免責,關鍵在具體監督

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容許法定代理人證明監督並未疏懈,或即使相當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而免責。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953 號民事判決指出,「以負責為原則,免責為例外」,免責要件由法定代理人舉證。該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397 號民事判決又指出,父母主張免責時,不只要說明對這次行為已有防範,還「應證明就受監督人生活的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」,這並非要求父母不離孩子左右,而是要回頭看風險已如何出現、孩子的生活有何變化,以及家長實際採取了哪些合理措施。

兩則不同侵權案件,能給父母什麼提醒?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(115 年 4 月 22 日,裁判書)涉及未成年人參與詐騙收款,判決認為父親即使多次口頭告誡,監督仍「除言詞教導外,尚應時時觀察未成年人之交友情形、行為舉止及消費習慣有無發生異常」。

相對地,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則說明,「亦即法定代理人之監督義務應就具體行為之危險情況加以決定,兼顧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及被害人之保護」。該案家長長期尋求學校及專業輔導,孩子離家後也報案並持續尋找,因而被認定「合於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之要件」。

若你是受害者家屬,則先保存診斷、醫療與照護支出單據,釐清事件經過,並留意請求權期間。若你是行為孩子的家長,應留存平日管教、學校聯繫、輔導及事後處理紀錄,面對和解也要先釐清損害與責任範圍。兩邊都承受著不易用條文說盡的壓力,越早把少年程序與民事請求分開,越有機會讓傷害得到妥善照顧,也讓責任回到可證明的事實上。

雁響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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