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把財產全留給一人:特留分怎麼算,生前過戶能扣減嗎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遺囑可以寫盡父母對財產的安排,卻不能只憑一句「全部給兒子」,就把女兒依法保留的那一份一筆勾銷。被遺囑排除的女兒,若實際取得的遺產不足特留分,可以向取得遺產的兄弟主張扣減,補足依法保留的那一份。只是扣減權有期限,要從知道遺囑已經被執行、自己因此受損的時候算起。另外要知道,父母生前就已經贈與、過戶出去的財產,原則上不在扣減的範圍內,只有死後才生效的安排、或者根本是假的移轉,才有討論的空間。
十月初,新聞報導了幾則相似的官司。一位母親在遺囑裡把土地、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給兒子,小女兒因此主張自己的特留分受侵害,提告要求返還應有的部分,據報導,士林地方法院判命兒子塗銷部分土地與房屋的遺囑繼承登記。另一則是父親把遺產全留給兒子,女兒同樣提告,報導說遺囑被認為有效,但其中一部分仍要吐回來。兩則新聞的標題都很像一句家裡吵架時才會說出口的話:「爸媽是不是真的可以一毛都不給我?」法律並不容許遺囑侵害子女的特留分,但能主張多少、如何行使,以及還來不來得及,都得沿著遺產與文件慢慢算清楚。
遺囑可以偏心,但偏心有一條底線
臺灣的繼承法一方面尊重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,另一方面又不願意讓最親近的家人在一紙遺囑之下一無所有,這兩種考量的交會點,就是民法第 1187 條: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換句話說,遺囑可以決定財產往哪裡去,特留分則替最親近的繼承人畫下一條不能越過的底線,父母可以多給某個孩子,甚至把其他財產都給同一人,但每個子女在法律上保留的那一份,不會因為遺囑寫了「全部給兒子」就跟著消失。
依民法第 1223 條,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今年立法院三讀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,條文款次也重新排列,但子女這一款的比例並沒有改變。所以要知道女兒能拿回多少,第一步要先算出她的應繼分。依民法第 1138 條與第 1144 條第 1 款,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,配偶若仍在世,與子女平均分配。假設父親過世時母親已經不在,只留下一兒一女,女兒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,特留分就是四分之一,若母親仍在世,三人平分,女兒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,特留分則是六分之一。新聞裡那位小女兒主張的,正是應繼分四分之一、特留分八分之一,可見那個家庭共有四名子女。
這四件事決定特留分的數字有多大
比例算出來之後,還要知道要乘上哪一筆財產。民法第 1224 條規定,特留分,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,除去債務額算定之,讀這條規定,與其一口氣背下算式,不如沿著財產流動的時間整理:先以父母死亡時的財產為起點,依法律規定加回特定生前贈與,再扣除債務,最後按特留分比例計算。
第二件事最容易被忽略,也最常引起爭執。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,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、分居或營業,已經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的,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中計算,除非父母贈與時表示反對。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781 號民事判決特別強調,這三種原因「係列舉,並非例示之規定,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生前贈與,即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適用」。所以兒子結婚時父母出資買的新房、兒子創業時父母給的資本,要加回來一起算,但父母平常給的零用金、某一年心血來潮送的一筆錢,就不在這個範圍內。
主張特留分,要向拿到遺產的人開口
特留分受侵害時,法律給的工具是扣減權。民法第 1225 條規定,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父母若不是把財產遺贈給外人,而是在遺囑裡指定「全部由兒子繼承」,最高法院同樣准許類推適用這一條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43 號民事判決處理的就是父親遺囑把遺產全給一名子女的案子,判決說明扣減權「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,一經合法行使,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,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」。白話地說,女兒只要向兄弟清楚表示要行使扣減權,遺囑在侵害她特留分的範圍內就失去效力,她拿回來的不是某一棟房子的某幾坪,而是整筆遺產上的一份權利,接下來再與兄弟一起分割遺產。若兒子已經憑遺囑把房地辦成單獨所有,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原審的判斷,女兒可以請求塗銷那筆遺囑繼承登記,讓房地先回到繼承人共同共有的狀態。
期限不是從讀到遺囑的那天算起
扣減權沒有獨立的時效條文,最高法院是參考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規定。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規定,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同一則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判決認為扣減權「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 項規定」,並且說明所謂知悉,「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,因而受有損害而言,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」。這是一個體貼現實的解釋,許多人在告別式之後才讀到遺囑,當下未必知道兄弟會不會真的照著辦,真正的傷害往往是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的那一刻才發生,兩年也從那時開始走。不過,十年的上限是從父母過世那天起算,不會因為你遲遲不知道而延長。
父母生前就過戶的那一筆,結果可能完全不同
許多家庭的爭執其實不在遺囑,而在父母生前早已把房子過戶給兒子,等到父母過世,名下只剩一點存款,女兒就算拿到特留分,也只是空殼的四分之一。這時最常被問的是:生前的過戶,能不能也拿來扣減?
原則上不行。第 1225 條只寫了「遺贈」,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民事判決解釋得很清楚:「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,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,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,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,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。」父母生前已完成的贈與,不能只因後來使另一名繼承人取得的遺產變少,就在父母過世後以特留分扣減權追回。唯一的例外是前面提過的特種贈與,那筆錢雖然不能扣減,但會加回來作為計算特留分的基礎,至少讓分母變大。
但同一則判決也劃出了另一條線。如果父母與兒子簽的是「我死了以後這棟房子給你」的死因贈與,它要等父母過世才生效,性質上跟遺贈沒有兩樣,判決因此認為,死因贈與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,「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,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」,否則父母只要把遺囑換成一紙死因贈與契約,就能輕易繞過特留分。所以面對一份家族協議或贈與契約,第一件要釐清的事,是它在父母生前就已經生效,還是要到死亡時才生效。
還有一種情形是女兒懷疑那筆過戶根本不是真的,例如父母以「買賣」為名把房子過戶給兒子,卻從來沒有收過一毛價金。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,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,移轉如果無效,房子在法律上就仍屬於父母,父母過世後就是遺產。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61 號民事判決更指出,在這種情形下,繼承人請求回復遺產原狀屬於有利於全體的保存行為,「應無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必要」,所以女兒不必等兄弟點頭,也能自己起訴。
但一紙沒有價金的買賣契約,並不會自動替女兒打開回復遺產的門。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727 號民事判決要求,通謀虛偽必須是雙方「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」,並且「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」,證明的責任落在主張的一方。更需要留意的是同條第 2 項,虛偽意思表示,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,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。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605 號民事判決就指出,父子間的買賣「縱為虛偽意思表示,似亦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」,如果法官認定父母其實是想把房子送給兒子,只是用買賣的形式辦理,那麼隱藏的贈與仍然有效,房子依舊是兒子的生前受贈財產,又回到不能扣減的原點。因此,要走這條路,不能只證明「沒有付錢」,還要說明父母當時並沒有送房子的真意,這往往需要從父母的資力、過戶前後的往來與居住使用情形一點一滴拼湊。
在提告之前,先把三份資料拿到手
如果你也站在那位小女兒的位置,第一步不是急著和兄弟攤牌,而是先把事情看清楚。先申請不動產的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,確認房地是何時、以什麼原因過戶到誰的名下,再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相關資料,看看父母生前有哪些已申報的贈與,最後把遺囑影本與你第一次知道登記完成的日期記下來。這三份資料會決定你面對的是遺贈、死因贈與還是生前贈與,也決定兩年的期限從哪一天開始。
特留分看似一道分數題,真正難釐清的,卻常是家人多年沒說開的安排:房子何時移轉、當時為何移轉、文件寫的又是否符合彼此真意,任何一處不同,都可能讓法律上的答案改變。如果遺產以不動產為主,或者你發現生前過戶的金額不小,建議在期限屆至之前帶著這些資料先與律師談一談,把能主張的範圍與要承擔的風險看清楚,再決定下一步。
雁響法律事務所
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,非個案法律意見;個案請洽律師。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;個別案件請與律師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