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子過戶給孩子以後,他對家人動了手,還能要回來嗎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房子已經過戶,親情卻可能在之後變了模樣。贈與不是一送就永遠收不回,受贈的人如果對你或你的近親故意做出刑法會處罰的侵害,或者對你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,你可以撤銷贈與,而且不必等刑事判決有罪確定。只是這個權利有一年的期限,從你知道原因的那天起算,撤銷之後也要另外請求對方把房子移轉登記回來,房子不會自己回到你名下。
九月底,新聞報導了一則讓人讀來五味雜陳的判決。一位女子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送給同母異父的姊姊,雙方說好讓她的父親繼續住在裡面,沒想到姊姊後來動手打傷了這位父親,女子於是提告撤銷贈與,據報導,法院判決姊姊應將房屋的處分權移轉回來,並返還三十四萬元。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或手足,往往出於信任,也藏著日後互相照應的期待。當傷害發生,贈與人要問的便不只是房子能否回來,還有當初那份信任在法律上能否得到回應。
房子已過戶,什麼情況還能撤銷贈與
贈與一旦完成移轉登記,原則上就是對方的財產了,法律仍為特定情形保留撤銷的可能,因為受贈人若以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回應贈與,要贈與人一味承受結果,未必公平。這扇門規定在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,其中列有兩種撤銷事由,第一種是受贈人對贈與人、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,有故意侵害之行為,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,第二種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。
第一種情形的範圍比很多人想像得寬,被侵害的不必是贈與人本人,新聞裡受傷的就是贈與人的父親,屬於直系血親。至於「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」,指的是這個行為本身落在刑法的處罰範圍內,例如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。贈與人不必把撤銷權的行使一直等到刑事判決確定,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說得很清楚:「不因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尚未經法院論罪科刑,或雖經法院論罪科刑,但該裁判尚未確定而有異。」
「不孝」要到什麼程度,才算不履行扶養義務
第二種情形最容易被誤會成「孩子不孝順就能收回」,但法律講的是扶養義務,而不是孝順與否的感受。依民法第 1117 條,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,父母雖然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,仍須是不能維持生活。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678 號民事判決就指出,「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,自無受扶養之權利」,既然如此,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扶養義務並未發生,自無因不履行而得撤銷贈與之問題」。換句話說,一位仍有存款、租金或年金足以過日子的父母,就算孩子久未探望,也很難只憑這一點撤銷贈與。
不過,如果當初過戶時雙方就約定了照顧的內容,情況就不同了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80 號民事判決認為,「所謂扶養義務,不以法律明定之扶養義務為限,倘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約定之扶養義務,而有未依約履行之忘惠行為,贈與人即得依上開規定撤銷贈與契約。」與其日後爭論當時是否說過要照顧,不如在過戶前把照顧的內容寫進契約,讓雙方知道自己承諾的是什麼。
一年的期限,從你知道的那天就開始走
撤銷權並不會一直等你,民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,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,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,贈與人如果已經表示原諒,也就是條文所說的宥恕,同樣不能再撤銷。這一年最容易在親人之間悄悄流逝,因為多數人第一時間想的是修補關係,而不是行使權利。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維持的原審見解就是一個例子,原審認為贈與人在法院核發保護令時,「即知被上訴人有故意侵害行為而知有撤銷贈與原因」,等到一年多以後才表示撤銷,「已逾民法第416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」。此外,依民法第 420 條,受贈人一旦死亡,撤銷權也隨之消滅。
撤銷之後,房子不會自己回到你名下
撤銷要怎麼做,民法第 419 條寫得很簡單,贈與之撤銷,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,實務上常見的是寄發存證信函,或以起訴狀送達作為撤銷的表示。真正需要留意的是第二步,同條第 2 項規定撤銷後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返還贈與物,也就是說,撤銷只讓對方保有房子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,房子仍登記在對方名下,你還必須請求對方返還。
這一步的訴之聲明,一般人常寫成「塗銷登記」,但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71 號民事判決明白指出,受損人「應請求受益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,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,並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」,該案原本判准塗銷的部分也因此被廢棄。聲明一旦寫錯,可能耗掉一個審級的時間,而那一年的期限又不等人,這正是這類案件最需要事前規劃的地方。
過戶之前,先把心裡的期待寫成白紙黑字
如果你正打算把房子過戶給孩子或手足,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提供了另一條路,贈與可以附有負擔,例如約定受贈人應讓你終身居住、按月給付生活費或負擔醫療照顧,受贈人不履行時,你可以請求履行,也可以撤銷贈與。把條件寫進贈與契約,比日後回頭去證明「他不孝」要清楚得多。
如果傷害或失養已經發生,先保存受侵害或未受照顧的證據,記下自己何時知道撤銷原因,並及早評估是否以書面向受贈人表示撤銷。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、當初的約定與往來經過都不相同,能不能撤銷、該請求返還什麼,往往取決於細節,若房產價值不低或期限已近,先帶著資料與律師談一談,會比獨自摸索穩妥。
雁響法律事務所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;個別案件請與律師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