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當下說了「沒關係」,幾天後才知道事情沒過去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一場碰撞發生在下班途中,車子刮了,人看起來還站得穩。對方一直道歉,你驚魂未定,只說「沒關係」。幾天後開始不舒服,需要就醫,也可能得請假,對方卻回:「你那天不是說沒事了?」
人在意外當下,未必能立刻知道損害有多深。「沒關係」可能只是安撫,也可能出現在具體協議之中。能否再請求賠償,不能只把這三個字從現場抽出來,當作全部答案。
一句安撫,與一份和解,要看完整經過
民法第九十八條要求解釋意思表示時探求真意,不拘泥於字句。和解則是雙方互相讓步,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。因此,要看當時是否談到賠償項目、金額、責任及放棄請求的範圍,有無付款、訊息或其他紀錄,而不是認定說過「沒關係」就一定失去權利。
反過來說,也不能以為沒有簽紙本就不可能成立和解。如果雙方已就爭議作成有效協議,民法第七三七條規定,和解有使所拋棄的權利消滅等效力。事後發現不划算,不當然能推翻原先的承諾。
身體狀況還沒明朗,別急著替所有損害畫句點
需要就醫時,應依自身狀況及醫療專業意見處理,並保存診斷、收據與相關紀錄。後續不適是否與事故有關、哪些費用具有必要性,仍要靠證據說明,不能只因在車禍後發生,就把每一筆支出都歸給對方。
若希望先處理車損或已知費用,可以清楚約定本次和解的項目,並對尚未確認的傷勢及損害是否保留請求作成明確安排。若已簽了涵蓋全部請求的和解,再主張後來才知道其他損害,會涉及契約解釋及撤銷等嚴格要件。民法第七三八條對以錯誤撤銷和解設有限制與例外,不能保證日後一定補得回來。
求償不是開一張價目表
車禍損害須看責任、因果關係及具體證據。醫療與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、勞動能力受損、財物損害,以及符合要件的非財產上損害,各有需要說明的內容。雙方對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是否都有過失,也可能影響賠償。
比起先問「通常可以拿多少」,更有用的是整理就醫經過、修車資料、工作受影響的情況,以及事故現場與聯繫紀錄。同一筆損失是否已獲填補,也應一併核對,避免重複計入,讓協商回到真正發生的損害。
民事與刑事,是不同的時間線
依民法第一九七條,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原則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實際起算及時效是否受影響,仍須依個案確認。
若涉及告訴乃論的過失傷害,另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規定,不能把它與民事期間混用。單純車損,也不能直接套成過失傷害案件,必須先看是否有人受傷及犯罪要件。
現在可以做的,是把事故日期、就醫資料、對話、付款與任何和解文字放在一起,確認究竟已經同意什麼、還有哪些未處理的損害。善意可以留給對方,但對自己的身體與權利,也應保留弄清楚再決定的時間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假設情境僅供說明,並非本所受任案件。個案仍須依契約、證據與具體事實判斷,本文不取代個別法律意見。
參考依據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