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間房子幾個人共有,想留下的人與想賣的人怎麼辦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姊弟共同買下的老公寓,這些年一直由姊姊居住,弟弟則在外租屋,起初誰也沒有計較,直到弟弟需要資金,提出把房子賣掉,飯桌上的話才慢慢變了味。姊姊記得自己換過漏水的管線、照料過這個家,弟弟在意的卻是,他也有一部分房子,為什麼需要用錢時,自己的名字竟像只留在權狀上。
共有房屋的難處,往往在於同一個地址,對一個人是生活,對另一個人是尚未能取回的資產,而法律要處理的,不是判斷誰比較念舊,而是讓各自的使用、支出與退出需求,有可以說明、也能落實的安排。
有一半的持分,不等於門後有一半房間歸自己
先看登記謄本,才能知道彼此究竟共有什麼。分別共有的「應有部分」,是對整個共有物享有權利的比例,並不當然對應到客廳、臥室或某一樓層,除非另有使用安排,不能只拿著持分比例,就替房間畫上界線。
民法第818條原則上承認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,但實際怎麼住、能否排除別人,仍須核對彼此約定及管理方式。住得久的人不會因此自動取得整間房屋,沒有住進去的人,也不能跳過原有約定,逕自換鎖或搬走對方物品。
如果房屋是繼承而來,還要多問一步:遺產是否已經分割,分割前的遺產原則上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不能把自己的應繼分,直接當成已登記在名下、可單獨處分的那一份房屋持分,處理途徑也可能是遺產分割,而非只分這間房子。
修過屋頂的人,可以把費用說清楚,卻不能因此替所有人決定
管理費及其他共同負擔,除另有約定外,原則上按應有部分分擔,一人先付超過自己應負擔的部分,可以依法請求其他共有人償還。因此,發票、付款紀錄、修繕前後照片與當時的討論訊息,都比一句「這個家都是我在顧」更能讓付出被看見。
不過,必要修繕與依個人喜好重新裝潢,是否都能要求其他人分攤,不能混為一談。一般管理、簡易修繕和出售整間房屋,也有不同的決定規則,民法第820條的管理多數決,不是拿來處理所有事情的一把鑰匙。
出售共有物原則上須經全體同意,但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特別規定,符合一定人數、持分及通知等要件時,可能依多數決處分。反過來說,也不能聽見「多數決」就以為可以略過少數共有人應受通知、取得價金或補償等保障。
想退出,不一定只有把整間房子賣掉
彼此可以先談由一方買下他方持分,或約定使用補償、費用分擔與未來出售時間,但價格、付款能力及交屋安排都必須具體。留下的人若需要分期支付,也應把期限與未付款時如何處理寫清楚,避免房屋爭議只是換成另一筆說不清的欠款。
協議不成時,民法第823條原則上允許共有人請求分割,但仍有法令、使用目的或不分割約定等限制。進入裁判分割後,可能採原物分配、由部分共有人取得並補償其他人,或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變賣分配價金,不是任何一方提出拍賣,結果就只能拍賣。
若只想出售自己的持分,也要核對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優先承購權及相關程序。對外出售持分、全體協議賣屋與請求分割,是三種不同的安排,所需同意、價格條件及後續影響,都應先分開評估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參考依據
民法第817條、民法第818條、民法第819條、民法第820條、民法第822條、民法第823條、民法第824條、民法第828條、民法第830條、民法第1151條、民法第1164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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