討的是自己的錢,為什麼收到的卻是恐嚇傳票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你借錢給朋友時,對方說只周轉一下,後來約定的日子一再往後延,連電話也漸漸不接。某個夜裡,你看著自己的帳單,終於傳出「再不還錢,就讓你全家不得安寧」,本來以為這樣至少能換到一個回覆,幾天後等到的,卻是警方請你到場說明的通知。
債權人最難接受的,往往是明明自己先受了損失,怎麼還需要解釋說過的話。這份不平可以理解,但法律會分別檢視欠款是否存在,以及催討使用了什麼手段,前一個問題即使對你有利,也不會讓後一個問題自動失去界線。
有權請求付款,也需要為催討方式負責
刑法第三〇五條處罰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。因而判斷一段催款訊息,不能只看它有沒有寫「殺」或「打」,也要理解整體內容、前後往來與具體情境,辨認對方接收到的,是否是足以危及安全的加害訊息。
這並不表示每一句氣話都一定成立恐嚇,也不能只因收訊者說自己害怕,就跳過其他要件。只是,發訊者事後說「我又沒有真的去做」,同樣不足以當作當然免責的答案,因為恐嚇所要處理的,不必等到所說的傷害已經發生,才有檢視的必要。
回頭看那句「全家不得安寧」,需要查清楚的,可能包括你先前是否到過對方家裡、是否提及家人的行蹤,以及訊息如何被理解。保留完整往來,既有助於呈現催款的由來,也能避免只截下一句話便失去脈絡,但完整脈絡不一定會使威脅合理,有時反而會讓威脅的具體程度更加清楚。
把人逼到沒有自由意識,可能又跨過另一條線
除了言詞恐嚇,刑法第三〇四條也處罰以強暴、脅迫使人做沒有義務的事,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。假設催討時擋住出口,不讓對方離開,或以暴力逼對方簽下一張超出實際欠款的文件,就不能只用「他本來就欠我」略過對行動自由或意思決定的侵害。
即使請求的是確實存在的債務,具體手段是否另外妨害他人權利,仍須分開判斷。至於實際成立恐嚇、強制,或涉及其他責任,應依發生了哪些行為、是否達到各罪要件認定,不能把所有激烈催討都說成同一種犯罪,也不能以討債作為一切手段的通行理由。
依法主張權利,與預告加害不是同一件事
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回覆、提出具體還款安排,並表明將依法循民事程序主張權利,與揚言傷害本人或家人,性質上有所不同。不過,仍應從完整表達與情境判斷,不能在威脅後面加上「依法處理」四個字,就認為原來的加害內容已經消失。
比較能保護債權的做法,是把借款、付款與到期約定整理成清楚的時間線,對仍有爭議的數額也留下計算依據,再以可保存的方式提出請求。當溝通始終沒有進展,是否聲請調解、提起民事訴訟或採取其他適當程序,應回到證據、爭點與成本評估,而不是讓訊息一次比一次更重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情境為假設示例,並非本所受任案件。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、證據與適用法律判斷,本文不取代個別法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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