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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

員工說明天就不來了,留下來的工作誰接?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設想一家小公司,隔天就要交貨,負責窗口卻在下班後傳來訊息:「我做到今天,明天不去了。」老闆看著尚未確認的訂單,想到的不是法條,而是客戶的電話誰接、帳號密碼在哪裡,還有那些得臨時補位的同事。

公司需要交接,員工也有離開工作的自由。真正棘手的,是人已經決定走了,工作卻不能跟著停下來。此時最有用的處理,不是急著回一句「我不批准」,而是把終止日期、交接事項與可能的損失分開確認。

先弄清楚:他是在離職,還是今天沒有到班?

一句氣話、一天缺勤與明確的離職通知,法律上的意義並不相同。公司可以先以文字確認員工是否確定終止契約、預定哪一天離職,以及有無需要立即處理的原因。紀錄應忠實呈現對方的意思,不宜把尚未說清楚的缺勤直接寫成自願離職。

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不定期契約而言,勞工原則上須依年資預告: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十日前預告,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,二十日前,三年以上者,三十日前,這組天數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契約或未滿三個月的員工。

如果存在積欠約定報酬、雇主違法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情形,還須檢查勞基法第十四條的不經預告終止事由是否成立,公司不能只問「為什麼沒提早說」,也得確認是不是已有問題需要處理。

交接要具體,不能把核准當作留人的鎖

離職通常不以公司同意為生效要件,即使員工應預告而未預告,也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勞動契約仍然存在、要求他無限期留下來,公司可爭取合理交接,但交接未完成,不等於公司取得否准離職的權利。

與其要求「交接清楚才能走」,不如列出正在進行的案件、履約期限、公司設備及檔案位置,指定接手的人,留下已完成與未完成的紀錄,帳號權限也應依實際職務需要與終止時間調整,兼顧營運安全,並讓工作資料能由有權限的人承接。

損失可以主張,薪水不能先扣著等

若員工違反應有的預告義務,公司確實受到損害,可以評估循民事途徑求償,但「大家很辛苦」與可證明的法律損害仍有距離,須說清楚違反了什麼義務、產生哪些損失,以及兩者的關聯,不能逕把不足的預告天數換算成員工必付的金額。

勞基法第二十六條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,公司不宜先扣住已應給付的工資,再要求員工用交接或賠償換回薪水,求償與薪資結算應各依其法律依據處理,才不會原本想控制風險,反而另生爭議。

下一次,不要讓整間公司的記憶只在一個人身上

眼前可以先做一份未結案件清單,安排備援窗口,保存離職通知與具體損失的資料。事情穩定後,再檢查公司的共用檔案、代理制度與交接規範,是否足以讓別人接得上。

好的管理,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好好告別,卻能讓一次離開不至於變成全公司的失速。把交接變成平日的制度,也是在保護留下來的人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假設情境僅供說明,並非本所受任案件。個案仍須依契約、證據與具體事實判斷,本文不取代個別法律意見。

參考依據

勞動基準法|第14、15、16、26條

勞動部|勞動契約之終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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