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術後等來的不是理賠,而是一封解除保險的通知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手術後整理收據時,病人想的通常是下一次回診、休養多久,以及已經支出的費用,未必料得到,申請理賠會把自己帶回多年前的一張健檢報告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案例中,申請人因右中肺腺癌住院手術,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曾有肺結節、未據實告知為由,拒絕理賠並通知解除契約。
對當事人而言,這不只是這次醫療費用沒有著落,還可能意味著原本留給未來的保障也被撤走。但在把爭議理解成「有病卻沒有說」之前,必須先讀清楚:投保時究竟問了什麼,當時知道的是什麼,與後來治療的疾病又有什麼關係。
告知義務,要從當時的書面問題開始
保險法第64條要求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據實說明,若隱匿、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影響危險估計,保險人可能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。這項規則既不是容許投保人任意挑選願意說的病史,也不是讓保險公司事後以一份無限擴大的健康清單,反問為什麼當時沒有全部交代。
本案爭執的問項是現在是否仍患有「良性腫瘤、良惡性不明腫瘤」,而投保前健檢記載的是肺結節。評議依該問項的文意及專業顧問意見,認為不能直接把兩者等同,因而認定申請人對該問項勾選「否」,難認違反據實告知義務。
這個結果不能改寫成「肺結節一律不用告知」。如果另一份要保書詢問的是健檢異常、追蹤檢查或特定期間的就醫情形,就必須依實際問項及已知事實回答,不確定問題涵蓋哪些情況時,應把報告內容提出確認並留下紀錄,而非自行把醫療用語換成對承保最有利的答案。
同樣發生在肺部,不代表一定是同一個疾病
本案另一個關鍵,是較早的右上肺結節與後來的右中肺腺癌,依卷內診斷資料及醫療顧問意見,分屬不同位置,前者亦已消失,現有資料不足以將兩者連成同一疾病的發展。這是個案醫療證據支持的判斷,並非只要腫瘤位置不同,就能由當事人自行認定沒有關聯。
保險法第127條對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另設規範,因此,「投保時有沒有違反告知義務」與「本次請求是否屬於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」,需要分別檢查。前者關係解除契約,後者關係該疾病的給付責任,不能因為其中一項理由站不住腳,就省略另一項的分析。
至於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所說,危險發生並非基於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,法律將這項例外的證明責任交給要保人。主張兩者無關時,應準備能支持的病歷及專業意見,不能只說自己感覺不同,就要求公司接受。
解除通知需要核對理由,也需要核對時間
收到通知後,除了看公司所引用的問項、病歷與法律依據,也要留意解除權的行使期間。第64條第3項規定,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,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使有解除原因,亦不得解除,但不能因此把所有不屬承保範圍的疾病都當成一定要賠。
期間的起算、公司何時取得足以知悉原因的資料,以及它主張的是解除契約還是其他拒賠事由,都會影響判斷。保留通知信封與收件日期,和保留病歷一樣重要,因為這場爭議同時有醫療的時間線,也有法律的時間線。
把「當時知道什麼」和「後來發生什麼」分別說清楚
先備妥投保時的要保書及健康告知頁、完整健檢報告、追蹤與手術病歷,再請公司具體指出哪個答案不實、如何影響承保判斷,以及它何時知悉。若爭點在疾病關聯,請醫師依病歷說明,避免只補一張沒有交代原因的簡短證明。
病人不應被要求在投保時預知未來的診斷,也不能因為未來令人擔心,就省略當下應如實回答的問題。讓這兩條界線都被看見,才有可能在手術與復原之外,替原本期待的保障留下清楚而有證據的主張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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