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還在徵人,為什麼先請我走?業務緊縮資遣的界線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通知書上只有四個字:「業務緊縮。」
不妨設想收到這份通知的那一天。主管說這是公司的決定,你把辦公桌上的杯子收進紙箱,回家卻在人力銀行看見公司新刊登的職缺。職缺還在,自己的位置卻先沒有了。
多年投入的工作,就這樣被一行理由結束,任誰都可能想問:公司是真的沒有位置,還是只是不想留下我?那張徵才頁面未必足以證明資遣違法,但它讓這個問題有了可以追問的起點。通知上的「業務緊縮」,究竟需要哪些事實支撐?
「公司有困難」需要說得出具體內容
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允許雇主在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預告終止契約,但兩者是並列的理由。公司仍有獲利,不代表業務規模一定沒有縮減,也不能只因某個部門賠錢,就省略整體營運狀況的檢查。
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1 號判決所維持的原審見解,強調應以企業整體的營運與經營能力判斷,而非只看個別部門或營業項目。談業務緊縮,還要看縮減如何造成多餘人力,以及裁減的必要。
對員工而言,可以先保存職務調整、業務縮減的通知及徵才資訊。這些未必足以單獨證明違法,卻能讓「公司說了算」轉化成具體問題:縮減的是什麼工作,留下的職缺又需要什麼能力。
還有沒有一個可以留下來的位置
即使公司確有經營上的理由,仍要問資遣是否已成為最後手段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84 號裁定指出,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,就不應以終止契約處理。
這不代表公司必須創造不存在的工作。前述第 2721 號判決談的是「可期待範圍內」對員工影響較輕的替代措施。職務需求、員工能力、工作地點與條件,以及公司何時提出安排,都會影響判斷。
因此,那張徵才頁面值得保存,也值得細看。新職缺若可能由你勝任,公司有沒有考慮或提出安置,就需要說明。如果工作性質完全不同,單憑同一家公司仍在招人,還不能直接斷言資遣違法。
調職、減少工時或調整待遇各有應遵守的條件,也不能為了留下工作就當然要求員工接受。替代方案是否適當,與員工是否拒絕,必須一起檢驗。
離開之前,把下一段生活需要的東西拿清楚
依勞基法第 16 條,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,應提前十日預告。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為二十日,三年以上為三十日。未依法預告,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預告期間為另謀工作外出的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,工資照給。
資遣費要分清適用制度。勞退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,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按比例,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。適用舊制的年資另依勞基法第 17 條計算,不能把全部年資直接套進同一個公式。
這兩種資遣費均有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給付的要求。計算有疑問時,先取得年資、平均工資及明細,逐項核對,比只接受公司提出的總額更能知道差異在哪裡。
若文件寫的是「自願離職」「合意終止」或放棄請求,先看清內容再決定是否簽署。保存通知書、往來紀錄與徵才資料,必要時帶著它們尋求調解或法律協助,才能把終止原因與金錢義務分開處理。
收拾桌面不代表你必須當場接受所有說法。離開一份工作已經需要力氣,至少讓自己帶走完整資料,也帶走釐清這次決定的機會。
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,不代替依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。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,具體權利義務仍須核對事件時點、適用規範及相關證據。
參考依據
裁判日期:1月 7, 2021
理由原文節錄:「於資遣前先在可期待範圍內依據誠實及信用原則,採用對受僱人權益影響較輕之替代措施」
裁判日期:1月 14, 2021
理由原文節錄:「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,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」
裁判日期:3月 25, 2021
理由原文節錄:「應賦予雇主相當之裁量選擇權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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