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救哥哥而捐肝,為什麼保險公司說不能賠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當哥哥的肝臟已無法正常工作,等待移植又未必等得到,家人面對的不是一張容易填答的選擇題。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案例裡,申請人決定捐出部分肝臟救兄,手術後又因膽汁外漏再次住院,等到申請失能保險金時,卻遇上另一個問題:這是自己決定接受的手術,還算不算保險要承擔的風險?
保險公司認為,捐肝不是疾病或意外,切除肝臟又是可以預知的結果,因此不應理賠。這個爭議之所以令人難以放下,是因為救人的選擇與身體的損傷都真實存在,而法律必須回答的,是一個人願意承受傷害,是否就表示他應當獨自承擔所有後果。
自己決定捐贈,不代表法律只剩「故意」兩個字
保險法第29條原則上排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保險責任,但第30條另規定,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的損害,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。兩條放在一起看,才會知道法律並沒有把所有有意識的行為,都視為同一種需要防範的風險。
本件評議考量申請人救兄的目的、投保與捐肝之間並無時間上的密接性,以及未見濫用保險的疑慮,認為應適用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規定。但這項判斷並不表示,只要出於善意,任何保險就都必須付款,因為還有一道不能略過的問題:所買的保險,究竟承保什麼。
同樣一場手術,不同保單可能給出不同答案
本案所爭的是失能健康保險。評議中心指出,申請人的器官切除程度符合該保單的失能給付表,再依其對保險法第30條的解釋,認定應依約給付失能保險金,並不是把住院期間所有支出一概交由保險公司負擔。
評議案例中也特別區分,若投保的是意外傷害醫療保險,捐肝本來就不在其所承保的意外傷害範圍,不能只援引履行道德上義務,就把保單原本沒有承擔的事故放進去。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與不同附約的條款,必須分別閱讀,不能用其中一份保單的結論,替其餘保單一起作答。
因此,遇到拒賠時,應請保險公司說清楚,它認為是不在承保範圍、未達給付標準,還是涉及除外責任。這些理由看起來都指向「不賠」,但需要回應的條款與證據並不相同,把問題分開,才知道應該補的是醫療資料,還是對法律適用提出爭執。
這是一個值得理解的案例,還不是每一張保單的保證
本件評議中心也表示,司法實務上對捐肝與保險法第30條的適用存在不同見解,因此,不能把這份評議寫成法院已經一致認定的通則,更不能保證只要器官捐贈,就一定可以取得相同給付。
個案仍須核對投保時間、捐贈原因、實際手術內容、失能程度與保單約定。評議決定也有其接受及成立程序,並非一公布就讓所有保險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受到同樣拘束,對自己的保單提出主張時,仍要把自己的證據準備完整。
對一個願意捐出器官的人而言,救家人與保護自己,本來就不必是互相排斥的選擇。法律能做的,是在承認那份決定的重量之後,仍仔細辨認保單承諾過什麼,讓善意不被一句「這是你自己選的」草率帶過,也不被包裝成超過契約範圍的保證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參考依據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