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顧父母的費用應如何承擔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一個家庭裡,母親回診總由小女兒請假陪同,住院通知也先打到她的手機,其他手足在群組裡詢問病況,卻很少接著問起看護怎麼安排、費用還差多少。等母親睡了,她才在餐桌上把收據一張張攤開,原本只是因為住得近而多做一點的照顧,已經延伸成沒有交班時間的生活,連想和手足談一談,都擔心自己聽起來像在計較。
照顧者難以開口的,往往不只有金額,還有那些不容易列在帳上的請假、夜醒與始終不敢把手機關靜音的日子。如果家人一直把她能夠撐住,理解成她願意獨自承擔,費用討論就需要讓這些被習慣掩蓋的負擔重新被看見,也讓接下來的安排,有機會從一個人的勉強變成家人共同處理的事。
先釐清父母的需要,才知道有多少負擔等待分擔
直系血親間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,但並非父母年紀大了,成年子女就必須支付其要求的全部費用,仍須先確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受扶養需要。依民法第一一一七條,直系血親尊親屬雖不必同時具備無謀生能力的條件,仍須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,因此父母的收入、財產及實際生活需要,都是不能略過的起點。
家人可以把醫療、看護、居住與日常支出列出來,對照父母可運用的資源,了解真正不足之處,若父母有配偶,也應一併確認扶養關係與負擔能力。這份整理的目的,是讓討論建立在共同知道的生活狀況上,避免一方以為只是偶爾墊款,另一方卻已經連續好幾個月,不知道下筆費用要從哪裡支應。
同樣是子女,分擔的比例仍須看各自能力
同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,原則上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,而扶養程度也要衡量受扶養人的需要,以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,不能只因兄弟姊妹人數相同,就把費用平均一除,當成法律唯一容許的答案。收入、必要生活支出與其他負擔需要具體說明,才有可能區分誰確實困難、誰可以多承擔一些,以及哪些責任長期落在同一個人身上。
已經由一人代墊的必要扶養費,可能涉及向其他義務人請求返還,包括是否符合不當得利等法律要件,但收據本身不能取代全部判斷,仍須釐清父母的受扶養需要、對方依法應負擔的部分、支出是否合理必要,以及有無其他約定。整理過去的款項時,把支出內容與付款來源記清楚,比先將總額平均分給每個手足,更有助於提出站得住腳的請求。
照顧時間也不會當然換算成對手足的薪資債權,這個法律上的限制,卻不應被誤讀為陪診與夜間照護沒有價值。未來的協議可以同時安排誰出費用、誰陪診、何時需要聘僱看護,讓金錢與人力一併被討論,而不是在算完帳以後,仍由原來那個人繼續留在病床旁邊。
有些不願承擔的原因,得往更早以前理解
如果父母過去曾有虐待、重大侮辱,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,要求子女扶養而顯失公平,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容許向法院請求減輕義務,情節重大時並可能免除。這不是只要親子關係不好就能自行拒絕,而是讓具體的傷害與經歷進入法律判斷,避免一句「畢竟是父母」,便抹去那些也曾經需要被照顧的年歲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假設情境僅供說明,並非本所受任案件。個案仍須依契約、證據與具體事實判斷,本文不取代個別法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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