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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

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?二十天內不動作,就會被執行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先講結論支付命令並不是判決,它甚至還沒有經過法院對是非的判斷,然而只要你在收到之後的二十天裡什麼都不做,它便會悄悄變成一紙可以直接查封你財產的「執行名義」。所以收到的當下該做的事其實只有一件,就是在期限之內向法院提出異議,而且法律並不要求你附上任何理由。

執業這些年,遇過不少人是這樣走進事務所的。幾個月前收到一封法院寄來的「支付命令」,心想自己既沒有被告、也沒有出庭通知,大概是哪裡弄錯了,便隨手把它和帳單、傳單一起擱在桌角,直到某一天薪水入帳的數字少了一截,打去銀行才知道帳戶已經被扣押,這才慌張地翻出那封信。這篇文章想把這封信的來龍去脈說清楚,它究竟是什麼、你手上有多少時間,以及在那段時間裡該怎麼做。

支付命令是什麼?為什麼法院沒問過我,就把它寄來了?

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裡一種叫做「督促程序」的制度。依第 508 條,債權人的請求若是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,就可以聲請法院依這個程序發支付命令。當債權人,可能是銀行、房東、當年借你錢的朋友,向法院表示「這個人欠我一筆錢」,法院不必開庭、也不必先聽你的說法,只要聲請的形式沒有問題,就會把命令寄到你手上。這樣的設計原本是為了讓那些沒有爭議的欠款能夠快速了結,省去雙方都不需要的訴訟成本,換句話說,法院在這個階段根本還沒有判斷誰對誰錯。收到支付命令,並不代表法院認定你欠錢,只代表對方主張你欠錢,而法律把「要不要爭執」這個選擇權,交到了你的手裡。

三個步驟,把主動權拿回來

第一步,看清楚送達的日期,開始數二十天。期間從你本人簽收的那一天起算,共二十日,而這是法律上所謂的「不變期間」,意思是它不因為你出國、生病或沒注意而延長,過了就是過了,依第 518 條,逾期才提出的異議法院會裁定駁回。要特別留意的是,同住的家人或受雇人代為收受,原則上也構成合法送達,期間照樣起算,所以不能因為信是媽媽簽收的就當作沒這回事。反過來說,倘若支付命令根本沒有合法送達到你這裡,期間便無從起算,支付命令也不會確定(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04 號裁定),只是「有沒有合法送達」往往要事後才爭得清楚,若你不確定實際送達的日子,請以「已經送達」的最壞情況來處理,先提出異議,再回頭釐清。至於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都送不到你手上的情形,依第 515 條它會自動失效,債權人得重新聲請或另行起訴。信封上的郵戳、掛號簽收的回執,都請好好留著,日後萬一對送達日期有爭議,它們就是你的憑據。

第二步,提出異議,而且不必說明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的規定,債務人得在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。這句話的分量在於「不附理由」四個字,你不需要先想好怎麼抗辯,不需要先湊齊證據,更不需要先請律師寫一份洋洋灑灑的書狀,只要一張紙,寫明案號、你的姓名,以及「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」這一句話,簽了名送進法院或以掛號寄出,異議便已合法成立。書狀上請務必寫出「異議」這兩個字,因為法院會從書狀的文字去判斷你的真意究竟是什麼,曾有債務人第二次遞狀時寫的是「聲請撤銷」而不是「異議」,法院便認為他的真意恐怕不是再次異議(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21 號裁定)。既然一句話就能寫清楚,何必把解釋的空間留給法院。先把期限守住,理由留到之後慢慢說,這是這個階段唯一該有的順序。

第三步,異議之後,才是真正的攻防。依第 519 條,一旦你在期限內合法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在異議的範圍內就失去效力,而對方原本的聲請會被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」,從這裡開始,才有開庭、才有證據的攻防、才有讓法官聽你說話的機會。你可以主張根本沒有這筆債、金額算得不對、早就已經還清,或者這筆債其實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,這些理由到了這個階段才派得上用場,也才有人會認真聽。

如果二十天真的過了呢?

依第 521 條,債務人若未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便得作為執行名義,債權人可以憑著它聲請強制執行,無論是查封存款、扣押薪資,或是對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,都在這個範圍之內。所幸現行法已經不再賦予支付命令「確定判決」那樣的效力,所以你仍然可以另行提起「確認債權不存在」的訴訟,並且向法院聲請在提供擔保之後停止執行,只是這條路遠比在二十天內寫一張異議狀來得漫長而辛苦,能不走,就不要走到那一步。

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,非個案法律意見;個案請洽律師。

參考依據

民事訴訟法第 508、515、516、518、519、52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,現行條文)。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(司法院裁判書系統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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