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法律專欄
刑事

只是去警局說明,怎麼問著問著變成了嫌疑人?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假設你接到一通電話,請你到警局「了解一下情況」,原以為只是把知道的經過說完,坐下以後,問題卻逐漸轉向自己的帳戶、曾經交出去的東西,以及當時為什麼沒有起疑。等到聽見涉嫌的罪名,眼前仍是同一張桌子與同一份筆錄,你卻開始不確定,自己究竟是在協助說明別人的事情,還是每一個回答都已經涉及自己的刑事責任。

不熟悉程序的人,容易想著只要趕快說清楚,就不會再被誤會,於是記不準的時間也試著補上,沒有親眼見到的過程也跟著推測。這份急於解釋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筆錄記下來以後,原本帶著猶疑的猜想,可能被當成一個確定的陳述,因此在回答以前,先知道自己的身分、問題與權利,反而是把事情說清楚所需要的準備。

先知道自己正在接受什麼身分的詢問

「來說明」不是完整的法律身分,到場前或詢問開始時,可以確認所涉案件、通知內容,以及自己是以什麼身分接受詢問,若問題隨調查轉向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,也應清楚詢問目前的涉嫌事項,讓權利告知與程序跟上實際狀況。這既不表示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,也不是要與承辦人對立,而是讓雙方知道,接下來的談話處於什麼法律關係之中。

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要求訊問被告前,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、得保持緘默、得選任辯護人,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,透過第一○○條之二,相關規定也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。對坐在桌前的人而言,這些告知的意義,是讓自己有機會理解問題並決定如何行使權利,而不必因為擔心沉默會被誤會,就勉強作出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。

尋求協助與拒絕特定陳述,都有各自的法律界線

需要律師協助時,可以明確提出,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並規定,無辯護人在場而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,原則上應停止訊問,除非經其同意繼續。這裡有具體的法定條件,不能簡化成任何時候只要說要律師,所有程序都必然停止,但也不應因怕顯得不合作,就在尚未理解處境時放棄尋求協助。

證人的情況則須分別判斷,若陳述可能使自己或法律規定的特定親屬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,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一條設有拒絕證言的規定,但其適用有要件與範圍,並非只要不想談,就能一概拒絕所有問題,更不表示可以改說不實內容。遇到這類疑慮,應先說明並確認程序與權利,必要時取得法律協助,而不是為了繼續回答,勉強繞過自己已經察覺的不確定。

同時,到場要求與是否回答特定問題,仍是需要分別處理的事情,收到正式通知應確認內容並依法處理,不能因知道有緘默權,就把通知放著不理。先把通知保存、釐清案件與身分、確認是否需要律師陪同,能讓後續的參與有所準備,也減少到了現場才匆忙決定的壓力。

簽名以前,讓筆錄留下你真正知道的範圍

開始陳述時,應分清楚哪些是親眼所見、哪些來自別人轉述,哪些只是事後推測,記不清的部分便如實說明,不必為了讓時間線完整,就猜一個日期或替他人補上一個動機。對調查有意義的,是你實際知道什麼,以及知道的程度,而不是一段聽起來沒有停頓、每個空白都被填滿的故事。

簽名前,應仔細核對人、事、時間與語氣,尤其留意「可能」「不確定」「聽說」等保留有沒有被省略,若記載與原意不同,當場提出更正或補充的要求。即使時間已晚,也值得把那支筆先放下來,多讀一次自己即將確認的內容,讓留下的紀錄忠實反映當時所知的範圍,而不是只因急著結束談話,就替尚未釐清的事作出比記憶更肯定的回答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文中假設情境僅供說明,並非本所受任案件。個案仍須依契約、證據與具體事實判斷,本文不取代個別法律意見。

參考依據

刑事訴訟法|第95、100-2、181、196-1、41、43-1條

遇到類似的問題?
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