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按了「已閱讀」,就代表你把風險說清楚了嗎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你坐在營業據點的桌前,手機畫面一頁接著一頁,工作人員提醒哪裡要勾選、哪裡可以繼續,等到最後按下確認,你記得的是每月可能收到的配息,未必說得出本金最多會損失多少。幾個月後投資出現虧損,對方調出紀錄,指著「已取得並詳閱」的勾選欄,你才發現,自己與公司對那個動作的理解並不相同。
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案件,就涉及以手機申購基金後,契約效力、商品適合度與風險說明是否充分的爭議。它提醒我們,按下確認確實有意義,但那個小小的方框,不能替整場銷售過程回答所有問題。
能不能承受這個商品,和有沒有被說明白,需要分開看
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要求業者在締約前了解客戶相關資料,以確保商品或服務的適合度,第10條則要求充分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,並採取消費者能理解的方式。前者在問商品是否適合這個人,後者在問這個人是否得到足以作決定的資訊,並不是填完一張表,就把兩件事一起完成。
本案評議核對客戶評估表與基金風險等級後,未認定商品超出申請人可投資的風險範圍,也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申購無效、應返還全部本金的主張。因此,不能把後來的虧損或後悔,直接改寫成當初交易一定不成立。
但評估表符合範圍,也不表示商品的具體風險已經說清楚。願意承受一定程度的波動,和理解配息可能來自本金、贖回可能有費用,以及最不利情況下的損失,是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不同層次。
文件有送到,還要看重要內容有沒有被看見
本案申購流程已有部分風險文字以醒目方式呈現,但評議仍注意到,最大可能損失及相關風險並未獲得相應的顯著揭露。它也考量文件繁複與現場停留時間,對一名新使用者能否一面操作、一面充分閱讀全部內容提出疑問。
這不表示法律替每一筆交易設定相同的閱讀分鐘數,也不表示文件愈厚,交易就愈容易被推翻。需要檢查的,是重要風險擺在哪裡、用什麼方式說明、顧客提出疑問時如何回應,以及業者保留的紀錄,能否呈現實際告知的內容。
電子勾選可以證明操作流程的一部分,卻未必獨自證明每項說明義務都已履行。對公司而言,與其把確認欄當作爭議發生後的最後防線,不如在銷售當下,把影響顧客決定的風險清楚呈現,並讓回覆及說明留下可供核對的紀錄。
說明有缺失,不等於可以把投資結果全部退回去
本案最後依公平合理原則認定有補償必要,但申請人要求確認交易無效及返還全部本金的主張,並未因此全部獲得支持。公開版本也沒有揭露實際補償金額,不能把它寫成全額退款,或替讀者推算一個並不存在於公開資料中的比例。
一般而言,主張違反適合度或說明義務而請求損害賠償,仍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等規定,處理違反義務、損害與因果關係等問題。市場價格本來就可能變動,哪些損失與銷售缺失有關,需要具體分析,不能把公平合理理解成只要虧損就有人補足。
在下一次按下確認前,先把不懂的部分停下來
購買前,可以請對方用自己的商品條件說明最不利時會發生什麼、提前退出要付哪些費用,以及配息是否可能動用本金,再保存當時的說明文件與答覆。若已經產生爭議,就整理實際看到的畫面、操作時間、對話及收到的文件版本,向公司提出明確申訴,並依法評估後續救濟。
金融交易不可能把所有風險都消除,但風險至少應在決定以前有機會被理解。那個「已閱讀」的勾選,應當接在一段真正說清楚的過程之後,才不會等到損失發生,才第一次成為雙方最認真閱讀的一行字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參考依據
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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