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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務

錢已經還了,當初簽的本票卻又找上門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假設一位店主為了周轉向熟人借款,當時除了借據,還簽了一張本票,後來分次匯款還清,對方也在訊息裡回了「收到了」。他以為這筆債終於可以從心裡放下,直到法院寄來本票裁定,才想起那張曾被說成只是擔保的紙,始終沒有回到自己手上。

還款完成與爭議結束,有時只差一張沒有取回的票,但收到裁定時,最需要做的不是再向對方確認一次「你不是說好了」,而是把還款、本票與法院程序接起來,證明自己已經履行的事情,究竟對應到哪一筆債務。

借款還清了,仍要說清楚這張票擔保什麼

民法第309條規定,依債務本旨向有受領權的人清償,經其受領,債的關係即消滅。但主張借款已還清時,仍須核對每筆付款的用途,是本金、利息、另一筆借款,或只是部分清償,單有匯款金額,未必足以交代全貌。

本票則有自己的票據關係。如果持票人就是原來的出借人,借款契約、本票交付原因與清償資料的對照尤其重要,不過本票若已轉讓,還須檢查持票人如何取得、是否知情及有無支付對價,不能把對原債權人的所有抗辯,不加區分地用來對抗每一位後來的持票人。

票據法第13條及第14條涉及這些抗辯與取得權利的限制,重點不是只問票在誰手上,更要看它怎麼到那個人手上。也因此,還款時同步確認本票所在、取得返還並留下結清紀錄,通常比事後再解釋一段已經翻臉的借貸關係容易得多。

本票裁定,不等於已經把還款爭議審完

票據法第123條讓本票執票人可以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,這是一條非訟程序,不是針對借款是否已清償,完整進行實體審理的通常訴訟。因此,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,不代表你提出的還款紀錄已經被判定無效,但也不能以此為由把裁定擱在一旁。

若爭執的是票據形式或裁定程序,抗告可能是需要評估的途徑,非訟事件法第42條原則上定有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。若爭執的是錢已還清、擔保原因已不存在等實體問題,則須評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救濟,不能只在抗告狀裡反覆說已經還錢,就以為所有問題都會獲得處理。

最後一筆還款,也應該是把文件收齊的時候

準備清償時,可以把借款、本票票號、票面金額與結算內容寫在同一份清償或和解文件,約定原票何時返還、由誰交付,並取得受領證明。如果對方說票已遺失或在他人手上,就先查清楚原因及後續處理,不宜僅憑口頭保證,認為票據風險已經消失。

收到法院文件後,先保留信封並記下實際收受時間,整理本票影本、借據、歷次匯款與完整對話,讓律師能同時評估實體抗辯與程序期限。還過的錢不該只存在自己的記憶裡,讓每一筆付款都能找到對應的債務,才有機會把早已付出的代價,從下一場爭執中取回。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
參考依據

民法第309條、民法第324條、民法第325條。

票據法第13條、票據法第14條、票據法第123條。

非訟事件法第42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95條。

強制執行法第14條、強制執行法第18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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