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證券公司的辦公室買的商品,出事後卻說是營業員的私事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假設一位熟識的營業員在公司的辦公室介紹投資機會,名片、座位與往來文件都帶著同一家公司的名字,客戶很容易把對他的信任,連同對公司的信任一起交出去。等到款項無法取回,公司卻說那不是核准銷售的商品,匯款也是進了員工個人帳戶,客戶才發現,當時看起來屬於同一件事的細節,如今都被分開解釋。
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案例中,便涉及營業員以可轉債投資名義招攬、使用帶有公司名稱及印章外觀的憑證,卻並非公司合法銷售商品的爭議。問題不只在於員工做錯什麼,還在於他是如何借用工作身分,使交易看起來像公司的業務。
公司沒有核准,不一定就能回答全部責任問題
民法第184條規範侵權行為責任,第188條則處理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,僱用人的連帶責任。但公司並不是員工所有私人行為的保證人,必須辨認侵害行為與職務的關係,以及法定免責事由是否成立。
本案評議採取的分析,是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,以及與職務機會、時間或處所的關聯。因此,公司內部未授權,固然是需要查明的事實,卻不能單憑這點,就把員工利用職務完成的招攬一概歸為與公司無關的私事。
對讀者而言,這也不表示只要交易發生在辦公室,就一定由公司賠償。談話內容、使用文件、商品如何介紹、款項怎麼交付,以及客戶接觸員工的來由,都需要放在一起看,地點只是其中一項線索。
一份看似正式的憑證,是怎麼取得可信任的樣子
本案憑證帶有公司名稱及分公司印章外觀,公司否認印章與文件是經其授權出具,但評議並未因此要求一般投資人自行辨識每一顆章的真偽。它還結合其他資料,判斷營業員是否以公司名義對外招攬,而非只看文件表面,就認定公司確實發行該商品。
這項區別很重要:偽造憑證不會因為印著公司名字就變成真的,公司責任也不是單從一張紙自動產生,而是要追問,員工如何利用職務建立交易外觀,公司對相關風險又有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與監督。
如果業務員要求匯入私人帳戶,即使理由是額度有限、先行代收或多人合購,也應在匯款前透過獨立取得的公司聯絡管道,確認商品及收款安排。這些警訊值得警覺,但已經受損的人,也不應只因匯款進了私人帳戶,就放棄釐清其他可能的責任。
監督義務,要看異常發生時公司實際做了什麼
民法第188條保留僱用人證明已盡相當選任、監督注意,或縱盡注意仍不能避免損害的免責空間。本案評議則依卷內資料,認定公司對營業員的違法招攬有未盡注意義務之情事,因而支持申請人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。
對企業而言,僅在文件上印出禁止私下交付款項,未必足以處理實際出現的異常。讓客戶能查核正式商品及收款資訊,讓員工與客戶間不正常的資金往來有回報、調查與處置紀錄,才有助於在風險擴大以前介入,也讓公司能具體說明自己履行了哪些管理責任。
把信任發生的過程留下來,才不會只剩最後一筆匯款
發現問題後,先保存名片、通訊、商品介紹、憑證與匯款資料,按時間記錄在何處、由誰說明、是否曾向主管或客服確認,再要求公司書面回覆員工身分、商品與交易紀錄。若有疑似詐欺或偽造情形,另評估報案與民事求償,不宜因正在申訴,就停止整理其他程序需要的證據。
把錢交出去的那一刻,人信任的往往不只是一位營業員,而是他背後可見的機構與秩序。爭議發生後,法律要做的不是讓這份信任自動換成賠償,而是查清楚它如何形成、誰從中取得機會,以及誰應為沒有守住的界線負責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能取代依完整事實、契約與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,實際權利義務及處理方式,仍應依適用法規與具體情況確認。
參考依據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