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把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: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,改變了什麼?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一把公寓鑰匙,可以交給平日來照顧自己的人。一間公寓將來留給誰,卻不是把鑰匙交出去就能決定。
設想一位未婚、沒有子女、父母已過世的長者,這些年陪他就醫、替他採買的是姪女。他想把住了多年的房子留給她,卻也知道自己還有兄弟姊妹。新聞說手足的特留分要刪除了,他最想知道的是,自己的心願是否終於能夠完整留下。
這個問題不必先把手足寫成反派。每個家庭的往來與付出不同,法律要處理的,是本人用遺囑表達選擇後,親屬關係還能保留多少不可排除的份額。而在本稿所列查證基準日,這次修正雖已公布,尚未施行。理解它改了什麼,也要一起看清楚它何時才適用。
可以繼承,與一定保有最低份額
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,兄弟姊妹列在第三順序。是否輪到這個順序,應先核對有無可繼承的前順序繼承人,不能只憑「沒有孩子」就下結論。
特留分則是另一件事。修正前第 1223 條第 4 款,保障有繼承資格的兄弟姊妹取得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。這次修正刪除這項保障,卻沒有改變第 1138 條所列順位。
差別會在遺囑出現時變得清楚。新法施行後,兄弟姊妹不能再依這項特留分規定要求扣減,但若沒有有效遺囑排定財產去向,仍可能依順位繼承。法律改了,並不會自動替本人寫下想要的安排。
一份遺囑,能把哪些意思留下來
以沒有其他前順序繼承人、由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情形為例,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,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二分之一。這裡的遺產是死者依法應計算的財產範圍,不是夫妻全部財產,也不是整棟房子當然分一半給手足。
若適用修正後規定,又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,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將不再存在。但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與祖父母的特留分規定仍在,須確認其中誰實際具有繼承資格。
因此,前面那位長者能否完整把房子留給姪女,仍取決於適用的法律、其他權利人及遺囑效力。修法使這項安排多了空間,並沒有替所有家庭保證同一個結果。
新聞已經宣布,法律仍有一段等待
本次修正是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。在生效以前,不能只因看到「刪除」的新聞,就把仍適用的特留分當作已經消失。
新舊法如何區分,也不能只看遺囑是哪一天寫的。民法第 1147 條規定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,並應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過渡規定判斷。施行前已開始的繼承,不能因為之後才處理遺產,就逕自換用新的規則。
在仍適用舊規定的案件裡,特留分受侵害者要依法行使扣減權。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06 號判決雖指出,不以訴訟請求為必要,但意思表示的對象、內容與到達等條件仍須核對,不能說成寄出一封信就一定拿回財產。
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43 號判決也區分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與現實上特留分受侵害的問題。這些界線,在新法尚未適用的繼承裡仍然重要,不能被「手足出局」四個字蓋過。
現在能做的,是把安排準備完整
可以先列出財產、債務與可能的繼承人,寫下自己希望如何分配,再確認合適的遺囑方式與法定形式。民法第 1189 條列有不同遺囑方式,各有要求,一份未符合法定要件的文件,不會只因修法而變得有效。
同時,也要把施行前的風險納入討論。若遺囑涉及房屋、共有財產或其他人的權利,應把相關文件一併交由律師核對,不宜直接套用「全留給某人」的簡單句子。法律或家庭狀況改變後,再回頭檢查安排是否仍能達成目的。
對那位長者而言,這份準備也許是把一件長久掛心的事說清楚:誰曾照顧自己,自己想如何回應,以及希望將來少留下什麼爭執。
房子留下來的,不只有價值,還有一個人對關係的選擇。要讓這份選擇走得到將來,仍需要一份在適用法律下有效、也足夠清楚的遺囑。
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,不代替依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。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,具體權利義務仍須核對事件時點、適用規範及相關證據。
參考依據
裁判日期:4月 30, 2020
理由原文節錄:「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,不以訴訟上之請求為必要」
裁判日期:4月 11, 2024
理由原文節錄:「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」
遇到類似的問題?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