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法律專欄
家事

有一天說不清楚時,誰還記得我的意思?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設想一頓週末的晚飯。女兒問母親,將來如果需要人照顧,要不要搬來同住。母親沒有立刻回答,先把桌上的碗收進廚房。女兒以為她不願談老去,她心裡想的卻是:搬走以後,熟悉的市場、樓下的鄰居,還有每天自己開門出門的日子,會不會一起不見?

這是用來理解處境的假設場景。家人談照顧,常急著把問題安排好,住哪裡、錢從哪裡來、誰比較有空,每一件都重要。可是在這些安排之中,那個被照顧的人,也許最想先被問一句:你希望怎麼過?

人擔心的未必只有失去記憶,也可能是從某一天起,自己的生活只剩下別人替自己作的決定。意定監護契約所能做的,是讓選擇提早留下。趁還能理解、表達並作成約定時,與願意承擔的人說好,將來受監護宣告時,由誰擔任監護人。

被信任的人,也需要有機會說話

想到這件事時,你或許立刻就有一個名字。可能是最常陪你看診的孩子,也可能是多年來最懂你的人。但把名字寫進契約以前,還有一場不宜省略的談話:對方願不願意,又能承擔到哪裡?

民法第 1113 條之 2 將意定監護定為本人與受任人之間的契約。也就是說,這份安排需要雙方同意,不能由自己單方面指定。信任可以是起點,時間、能力與長期負擔,則決定它能否走得下去。

有人很懂你的生活,卻不熟悉帳務。有人能處理財產,卻未必有時間陪同就醫。法律允許受任人是一人或數人,數人時,除非約定分別執行職務,原則上應共同執行。分工要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寫清楚,不能只把幾個名字並排,就期待日後自然有人補上空缺。

士林地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153 號裁定,便為依意定監護契約處理多人監護的方法與職務範圍之先例。事前多說明一點,日後家人就少一點猜測,也讓願意承擔的人知道,自己接下來要面對什麼。

今天把約定做好,將來仍有啟動的程序

「先簽好,是不是以後我的事就不能自己決定了?」這份遲疑值得被認真回答。單純訂立意定監護契約,不會讓受任人立刻取得監護人的權限,也不是一有失智診斷,契約就自動啟動。

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3,本人與受任人都須在場,向公證人表明合意,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,契約才成立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,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。家人自行簽好的文件,即使寫得周全,也不能取代這個程序,日後變更契約亦須公證。

契約成立後,還要等到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。這中間的區別,是為了分清今天的自主與將來的代理:現在先把人選安排好,不代表今天就把生活交出去。

也因此,何時談、何時訂約,不能只看年齡或診斷名稱。到了公證時,本人是否仍能理解並表明合意,須依當時的具體狀態判斷。若已難以理解契約內容,就不是家人多簽幾個名字能補足的事。

你的選擇會被尊重,也需要有人把關

事前的約定,日後並不是可有可無的參考。民法第 1113 條之 4 原則上要求法院依契約選任受任人。臺北地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145 號裁定,就曾核對公證及契約資料,參酌訪視評估,在確認沒有法定不適任情形後,尊重本人預先選定的人。

但信任也可能隨時間改變,受任人的狀況未必始終適合承擔。若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,法律允許法院另行選任。這道把關保護的,仍是訂約時希望被好好照顧的那個人。

先從你不願被省略的事談起

如果想開始準備,不妨先寫下一頁生活上的想法:什麼事希望親自參與、哪些照顧習慣特別重要、財產管理最擔心什麼,再與可能的受任人談。他能不能做到,哪一部分需要其他人協助,都可以先說實話。

這一頁不是公證契約,也不會讓所有生活願望自動成為不受限制的法律權限。它的用途,是讓後續討論契約時,看得見具體的人。哪些安排可以寫入、如何分工、哪些處分仍須另循法律程序,要逐項確認,不能把「都交給你」當成完整約定。

另可一併討論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」,也就是依法一起盤點財產的人選。契約沒有記載,或所載人選顯不利於本人利益時,法院得另行指定。把這件事先談清楚,也是在幫將來照顧你的人留下可核對的財產資料。

回到那頓晚飯,母親不必當晚就選好所有人、決定所有事。她可以先坐回桌邊,告訴女兒,自己擔心的究竟是什麼。願意聽的人,也可以先把「我替你安排」放慢一點。

有些話,現在說清楚,是為了將來說不清楚的時候,還有人知道從哪裡理解你。契約無法替一家人過往後的日子,卻能讓那段日子開始時,你的意思仍然在場。

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,不代替依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。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,具體權利義務仍須核對事件時點、適用規範及相關證據。

參考依據

民法第 1113 條之 2

民法第 1113 條之 3

民法第 1113 條之 4

遇到類似的問題?

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