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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

申訴信進了信箱,公司該怎麼把事情查清楚?

文/雁響法律事務所

設想一個週一早晨,老闆打開信箱,看見員工寫來的霸凌申訴。被指控的主管,是多年來替公司扛住業績的人。申訴的員工,則說自己已經連續幾晚睡不好,想到上班就害怕。

訂單還要交,部門不能停。老闆第一個念頭也許是:要求工作成果,什麼時候變成了霸凌?但如果信裡的事是真的,公司又怎能讓人照常走進那間辦公室,假裝什麼都沒發生?

這是用來理解管理難題的假設場景。對企業而言,最難的往往不是選邊站,而是在資訊不完整、情緒已經升高時,仍把事情帶回可以查證、可以說明的程序。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已施行,這份能力也成了雇主必須面對的法律責任。

管理還要繼續,但每一項要求都要說得出理由

公司有交付工作的需要,主管也必須指正錯誤。員工感到挫折,不表示管理當然違法。真正要檢查的是:這個要求與業務有什麼關係,是否必要合理,又是用什麼方式執行?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所稱職場霸凌,涉及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不當言行危害執行職務勞工的身心健康。情節重大時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因此,不能只因發生一次便排除,也不能只憑一方說「被針對」就認定成立。

對公司有用的準備,是把管理理由留在事情發生當時。考核依據是什麼、目標如何訂定、曾給過哪些指導與資源,都應能對得上實際工作。合理的要求若只留下一句「主管說了算」,日後就很難讓第三人看懂。

反過來說,如果一面要求成果,一面抽走必要權限、不讓員工參加工作會議,公司也應停下來檢查。防治準則第 2 條將刻意排擠、阻礙工作列為審酌情形。管理紀錄應用來說明決策,不能成為包裝排擠的外衣。

先讓程序開始,不必急著替任何一方定罪

收到申訴後,公司可以先確認具體事件、保存相關資料,評估怎樣避免衝突再度發生,並依需求提供協助。依第 22 條之 2,這些保護措施與調查責任都要落實。先處理工作安全,不等於先認定主管有錯。

調查時,申訴人要有機會說清楚經過,被申訴的主管也應能完整答辯。負責調查的人須保持客觀並遵守利益迴避,不能只因與老闆熟識,就由最方便找到的人主持。公司處理的是一件待查的事,也是在向所有員工示範:發生爭議時,這裡如何對待人。

若雙方願意協調,可以依規定進行,但不能把「先握手和好」當作結案條件。協調不成立仍應續行調查。即使公司只是從其他管道得知情況,也應釐清事實、徵詢受影響勞工的意願並採取適當措施,不能一律等到正式申訴才開始處理。

公司愈小,愈要先把誰來處理說清楚

防治義務不只屬於大企業。所有雇主都應採取必要措施,十人以上須訂定並公開申訴管道,三十人以上還須訂定並公開防治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。一百人以上的雇主調查申訴時,依準則第 14 條須組成調查小組,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
公司應先確認自身規模適用的程序、受理與調查期限,以及網站登錄要求,再指定承辦人追蹤。缺少專責人資的小公司,更適合事先安排可諮詢的外部專業協助,避免申訴發生後,所有問題又回到同一位主管手裡。

若被申訴人就是最高負責人,勞工得依第 22 條之 3 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這個途徑原則上以行為終了起三年為限,事件發生時仍在職者,另可於離職起一年內申訴,兩者取較長期限。向雇主申訴則另依準則第 8 條,不能把兩種途徑的期限條件混為一談。

結案之後,辦公室還要一起工作

回到那封週一早晨的信,公司現在能做的,是指定合適的承辦人,保存工作指示、考核與權限紀錄,讓雙方知道接下來如何陳述,並安排必要的保護措施。查明後,再依結果作成有理由、能被理解的處理,而不是用一句「都是誤會」把事情蓋住。

員工需要知道自己的處境有人認真聽,主管也需要知道合理管理不會因一封申訴就被否定。公正程序所保護的,正是這兩件事。

對公司而言,最值得留下的不是一張結案簽名,而是一個可以繼續工作的團隊:要求仍然清楚,有錯能夠改正,提出問題的人也不必從此低著頭走進辦公室。

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,不代替依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。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,具體權利義務仍須核對事件時點、適用規範及相關證據。

參考依據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

民法第 483 條之 1

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、5、6、7、8、12、13、14、15、16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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